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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