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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