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