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