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