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