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