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