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