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