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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