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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