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法律 发布:2018-04-27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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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