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