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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