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