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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