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