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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