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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