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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