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