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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