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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