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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