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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