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