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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