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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