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