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