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