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