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