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