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