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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