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