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三条 新发现和从境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