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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