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