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