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