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