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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