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