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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