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