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可设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
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