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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