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七条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